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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15-08-10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镇江市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公示

  依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47号)文件要求,对7736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监管目录

   

  一、对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的监管............................................ 1

  二、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监管............................................ 4

  三、对违反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的监管........................................ 6

  四、对擅自制发统计报表行为的监管........................................ 8

  五、对随意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监管..................................... 10

 
一、对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具有上报统计报表义务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不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上报统计报表的行为;

  2.拒绝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1.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统计执法检查。

  3.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监管程序

  1.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监管职权,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责令调查对象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1、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调查对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具有上报统计报表义务的企事业组织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上报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存在少报或多报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1.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统计执法检。      

  3.通过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监管程序

  1.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监管职权,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责令调查对象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1、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对违反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具有上报统计报表义务的企事业组织。

  (二)监管内容

  联网直报单位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人员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1.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统计执法检。

  3.通过投诉、举报途径发现、查处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监管程序

  1.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监管职权,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责令调查对象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对擅自制发统计报表行为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管内容

  没有经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私自制发统计报表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1.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日常监管;

  2.通过投诉、举报途径发现、查处统计调查对象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监管程序

  1.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监管职权,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处理措施

  进行通报批评。

  (八)责任追究

  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对随意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企事业组织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对没有遵守统计数据保密规定,未经统计部门或调查对象同意私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监管方式

  1.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所辖区域进行日常监管;

  2.通过投诉、举报途径发现、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四)监管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监管程序

  1.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监管职权,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2.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5.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处理措施

  按照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责令调查对象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八)责任追究

  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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