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定义有三种口径:
第一种口径(按行政建制)
城镇人口是指市辖区内和县辖镇的全部人口;
乡村人口是指县辖乡人口。
第二种口径(按常住人口划分)
城镇人口是指设区的市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
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第三种口径
城乡人口的划分是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1952-1989年数据为第一种口径的数据,1990-1999年的数据为第二种口径的数据。2000年人口普查和2000年以后数据是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