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的“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摧报单》摧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 4、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5]220号《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 一、 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信函等,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 以口头、电话直接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三、 对统计部门的催报置之不理的。 (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7]282号《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 瞒报统计资料: 瞒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瞒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过失; 三是必须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5]290号《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 虚报统计资料: 虚报统计资料,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这种统计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虚报统计数据的故意或过失; 三是必须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5]324号《关于对“虚报统计资料”问题的批复》) 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检查核实: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及《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定期深入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或者处理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人员在检查统计数据质量、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有权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全面检查。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有的来源于直接调查,还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其他原始资料,包括业务资料、会计资料及行政记录等。《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只有对形成统计资料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才能判定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是否真实,才能及时、正确地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因此,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人员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有权检查、核实与此检查数据有关的业务资料、会计资料及行政记录等原始资料。如果被检查单位拒绝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会计资料及行政记录等原始资料,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对有关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6]259号《关于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屡次迟报的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解释如下: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两次或者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当年迟报三次的行为。不论所发生的迟报行为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均构成屡次迟报。 在统计执法实践中认定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收集证据。 (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8)113号《关于对屡次迟报认定问题的复函》) 股份上市公司统计报表报送: 一、股份上市公司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和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的有关规定,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并不矛盾。股份上市公司不能因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因此,股份上市公司向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非法、泄露了其提供的统计资料中的有关年度报告的内容,则应根据《统计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应根据《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按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0]31号《关于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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