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统发[2017]36号
根据2016年劳动工资年报制度统计,2016年镇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81元,比2015年增加了5341元,同比名义增长8.5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38%。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874元,比2015年增加了5507元,同比名义增长8.6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49%。
分地区看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下表,其中市区包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
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区年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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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
地 区 |
就业人员 |
在岗职工 |
2015年 |
2016年 |
名义增长 |
2015年 |
2016年 |
名义增长 |
镇江市 |
62240 |
67581 |
8.58 |
63367 |
68874 |
8.69 |
市 区 |
64577 |
70743 |
9.55 |
65886 |
72441 |
9.95 |
丹阳市 |
61481 |
66797 |
8.65 |
62775 |
68444 |
9.03 |
扬中市 |
60537 |
64234 |
6.11 |
61832 |
65226 |
5.49 |
句容市 |
58820 |
63796 |
8.46 |
59349 |
64255 |
8.27 |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房费、水电费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 = 报告期工资总额 / 报告期平均人数。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