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统发〔2014〕49号
各辖市区统计局、镇江新区经发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倡导诚信统计,惩戒统计失信行为。经局领导研究,现将《77365统计失信惩戒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77365统计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77365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
77365统计失信惩戒办法
(试行)
为了倡导诚信统计,惩戒统计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 《镇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方案》(镇政发〔2013〕25号),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失信行为分类工作的通知》(苏统字〔2013〕85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镇江统计工作实际,制定统计失信惩戒办法如下:
一、失信行为的认定
统计失信行为是指作为政府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在统计调查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处以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失信行为的分类
统计失信行为按照统计行政处罚的结果划分为三类,分别是一般统计失信行为、较重统计失信行为、严重统计失信行为。
(一)一般统计失信行为:指违法情节较轻,被处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较重统计失信行为:指违法情节较重,被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严重统计失信行为:指违法情节严重,被处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失信信息的报送
对统计失信行为,在处罚结案后10日内在江苏省统计失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调查对象的失信信息。同时,每季度向市信用办报送失信单位名单,实现失信信息的及时备案共享。
根据失信信息记录的时间,组织失信记录到期的单位向市信用办和省统计局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四、失信对象的惩戒
(一)公开失信信息。及时将统计失信行为在统计局外网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一般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时限为1年,较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时限为3年,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时限为7年。
(二)加强检查监督。对失信单位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不受检查规定限制,增加每年检查的次数,企业统计人员强制参加统计法制学习班。
(三)取消荣誉奖励。对失信单位要取消当年在统计系统取得的荣誉,失信单位在失信信息公示期内取消各种评优、奖励资格。
(四)联合信用审查。在政府其它部门有失信行为的单位在参加统计部门评优奖励时,将取消评比资格。